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崔**、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6413.4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金**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的存款16413.4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