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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和龙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和龙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和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808.0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和龙市**限公司名下位于和龙市和富路2号,面积分别为562.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098)、158.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105)、171.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106)、159.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103)、474.2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104)、620.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097)、128.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099)、283.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100)、233.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102)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2568811元,并委托延边**限公司进行了拍卖。最终无人竞买以1644039元的价格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249614元的评估价格接受233.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1102)的办公楼。剩余抵押房屋将返还给被执行人和龙市**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1)和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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