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与和龙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和龙市**限公司、邹**、陈**、孙**、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和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60682.80元(其中借款本金2730000元及利息98280元,案件受理费15489.2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立案费297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龙市**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执行款2760682.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和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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