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和头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772.8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1)和头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合作社对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