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260.5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在中国工**限公司和龙支行的存款800元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518元,合计63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对被执行人刘**、崔**穷尽调查,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崔**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和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所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