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金*、申成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321.77元(截止2013年9月5日),共计12321.7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申**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500元,被执行人申**自动向本院履行了7500元、案件受理费54元、申请执行立案费85元。以上款项共计101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合作社对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