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诉与被告孙**、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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