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保全费33元,共计292元,由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