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保全费33元,共计292元,由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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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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