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和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92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自动履行了5921元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0)和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