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韩**、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韩**、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94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自动履行了33769元,韩**自动履行了2190元、彭**自动履行了988元,合计36947元义务,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和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