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13000.47元,共计74000.4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0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合作社对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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