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时培*、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807.0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调查,被执行人时培*、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