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邬洪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和头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19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邬**自动向本院履行了1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2)和头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