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和龙**行与被执行人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10)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限公司和龙**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82.6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胡**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500元予以扣划。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和龙市支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0)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