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支行与张**、郑**、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郑**、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支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797.0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调查,被执行人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支行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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