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和头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立案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调查,被执行人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头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