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敦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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