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诉被告王**、高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全额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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