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张**、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敦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张**、张**、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张**、张**、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本次执行中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的债权,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张**、张**、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敦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