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刘**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2014)敦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农村商**限公司33042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敦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