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诉被告苏**、陈**、苏**、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700元由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