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9)延中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扣留被执行人宋**每月2000元。因该案执行标的额较大,使本案在本次执行中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延中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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