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银行敦化支行与敦化市东沟残疾人扶贫农场谨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行敦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东沟残疾人扶贫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敦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