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行敦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东沟残疾人扶贫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敦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等三人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敦化支行与崔**、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郭**、桑振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敦化支行与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洪**、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黄**、金**、金松河、申**、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