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王**(2013)敦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