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5.15元(2013年4月25止)。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偿还了本金11805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方于2014年4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韩**于2014年5月30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本金38195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45元,申请执行费674元由被执行人韩**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2)和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