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昌林、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昌林、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690.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997.38元。因被执行人白昌林于2013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利息1292.67元,故应当扣除该部分利息,申请标的金额合计为20395.3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白**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395.3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10元,共计20955.38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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