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延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延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延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54435.81元(其中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872099.81元(利息算至2010年2月3日,此后的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176元,评估费42160元,申请执行立案费另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格为4273551元,并委托延边**限公司进行了拍卖,最终无人竞买以2735073元的价格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变卖,买受人杨**以2735073元的流拍价格买得。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0)延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确定的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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