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允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允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722.9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任允学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3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任允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