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中堂、乔**、李**、张**、张**(2013)敦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中堂、乔**、李**、张**、张**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