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郭**进行了穷尽调查,即调查了郭**的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4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确定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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