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黄某某、李**、董某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李**、董某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原告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张**、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敦化市农**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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