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269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划拨了徐**在和龙市农村信用社的存款3269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和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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