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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文*、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1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和民初字第6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183.5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崔**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崔**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38元,申请执行立案费1914元,合计:82952元。且已履行完毕。利息53231.51元及逾期利息(未计算)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和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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