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和头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5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1)和头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