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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号部分撤回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被告姜*、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出国、被告黄**死亡,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被告黄**的起诉。只对被告姜*继续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其中二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本案审理终结后的败诉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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