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限公司和龙**行与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和龙**行与被执行人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和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限公司和龙**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342.1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名下位于和龙市誉文街35-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8919,丘地号为1-11-1、13-Ⅰ11、Ⅱ11,建筑面积为118.1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高**以15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成交款154000元中的153342.1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余款657.89元,本院将退还给被执行人金**。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和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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