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禹相大、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9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安**、禹相大以其共有的位于和龙市善文街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41046号、丘地号为:2-5-2.22-Ⅱ11.Ⅱ12号、建筑面积为:117.3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最终无人竞买以187712元的价格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流拍价接受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2013)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