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张*、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和头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07年8月15日以(2007)和执字第222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3698.14元,剩余债权554821.74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发现已故的原被执行人徐**有31000元财产,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了已故的原被执行人徐**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31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查,被执行人徐**、张*、吕**的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他债权,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7)和头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判决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