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07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末按照执行通知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和到期债权等进行了穷尽调查,均末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和民初第18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权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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