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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和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以(2007)和执字第303号案件委托评估后,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9日以被执行人许**抵押的财产不能单独拍卖应与另案抵押的财产必须整体拍卖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15839.1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被执行人许**名下位于和龙市龙城镇合新村的下列抵押财产和为抵押的附属物1、房屋产权证号30012号;建筑面积892村平方米)2、房屋产权证30034(建筑面积为358平方米);3、房屋所有权证号:30035号(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4、房屋所有权证号:30037号(建筑面积为192平方米);5、房屋所有权证号:30038号6、房屋所有权证号:30043号(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7、房屋所有权证号:30044号(原建筑面积为192平方米已灭失,重建面积为293.5平方米)及未抵押的附属物即1、面积40平方米;2、面积40平方米;3、面积56平方米;4、面积310平方米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格为499725元,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将上述已经评估的房屋及附属物以499725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款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7)和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调解协议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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