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刘**、张**、安**、禹相大、李**、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刘**、张**、安**、禹相大、李**、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36199.65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到2013年1月4日止的利息336199.65元,不包含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春姬所有的位于和龙市文化街中段(串街的紫鑫花练歌广场),总建筑面积为854.77平方米的一至二层的商业房及练歌厅音响设备17套、电视机21台、空调17套、监控设备1套、消防设备1套进行整体评估。其评估价值为3186300元,并委托延边**限公司进行了拍卖,最终无人竞买以2081000元的价格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流拍价2081000元接受该财产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款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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