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诉被告高学镇、董明、常宝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高学镇、董明、常宝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00元,减半收取53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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