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王*、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被执行人王*、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和龙市和龙街27-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40317,建筑面积为177.02平方米);27-27.27-1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40315,建筑面积为247.79平方米);35-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40319,建筑面积为25.0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1号标的物622048元,2号标的物791689元,3号标的物87695元,并委托延边**限公司进行了拍卖。买受人李*和以56200元的最高价将3号标的物竞买成功。1号标的物与2号标的物最终无人竞买以904791.68元的价格流拍。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申请变卖,变卖买受人蒋**以398110.72元的流拍价格将1号标的物买得。变卖买受人周**以506700元的流拍价格将2号标的物买得。经被执行人同意,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2014)和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协议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裁判结果

通知如下:

(2014)和民初字第5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申**

执行员栗宝军

执行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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