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孙**、方*、韩**、赵**、王**、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诉被告孙**、方*、韩**、赵**、王**、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保全费155元,合计309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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