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诉被告孙**、方*、韩**、赵**、王**、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保全费155元,合计309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