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诉被告吕**、刘**、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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