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吕**、刘**、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诉被告吕**、刘**、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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