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诉被告王*、刘**、姜**、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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