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和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1)和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执行被执行人3698.14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216390.09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发现被执行人沈**有5000元财产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沈**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5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查被执行人沈**、郑**的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他债权,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7)和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判决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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