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闫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和头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以(2010)和执字第201号案件债权56173.8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权利人于2015年2月13日发现被执行人刘**有2000元财产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才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查被执行人刘*才、闫**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9)和头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判决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