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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太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太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76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太天名下的金杯牌小型面包车(车辆号码为:吉H5A211,车辆型号:SY6390A5SBW,车辆识别代号:LSYAFAAN19G110241)车籍。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股权和到期债权等进行了穷尽调查,均末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和民初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权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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