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和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599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相应利息28800元,截止到2010年7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1817元,公告费900元,申请执行立案费108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中国工**限公司和龙**行内部系统无法完成本院部分扣划指令,金**、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工**限公司和龙**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2)和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确定的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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